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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能无限期拖延

2000-04-12 来源:生活时报 因打官司引发的官司 我有话说

前不久,顺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这是一起因打官司引发的官司。

被告岳某为了打官司,多次在原告李某处打字、复印诉讼材料,共欠原告打字、复印款5396元,并为原告亲笔写下了欠据,欠据上未写明偿还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均未付,故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上述事实,但一口咬定自己没钱,不能确定偿还欠款的期限,并要求将欠款数额减免到4888元。原告同意,但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双方对给付期限没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限期拖欠此款,没有道理,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8条第4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108条还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由此可见,双方没有约定债务给付期限的,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显然,岳某以无钱为由不确定给付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要求岳某立即给付也不合适。法院的上述判决即给出了被告1个月的准备时间,又要求被告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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